专利权无效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和说明所依据的事实。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应当一式两份。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该期限内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
第六十五条
依照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发明、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定义)、第二十条第一款(保密审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的不与在先设计及
在先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的要求)、第四款(
权利要求书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图片照片的要求)、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权的要求)、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不超原申请范围)的规定,或者属于
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不授予
专利权的情况)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不重复授权,
先申请原则)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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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在"宣告
专利权无效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行政撤销专利权请求尚未作出决定前又请求无效宣告的,或者就行政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
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
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
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
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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