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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中对发明名称的审查

2015-04-14 16:20:37

   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 
  
   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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