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

行有方法,谋有攻略

电子邮件

联系我们

商标许可

英国商标法1

2015-04-14 15:49:11

第一部分 注册商标 
序 
1.商标 
(1)在本法中,商标指任何能够以图示表示的、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 
商标可以,尤其是,由文字(包括人名)、图形、字母、数字或商品形状或商品包装构成。 
(2)除上下文中另有要求以外,本法所指的商标包括集体商标(见第49条)或证明商标(见第50条)。 
2.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是依据本法通过商标注册而获得的一种财产权,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拥有这些权利和本法所提供的救济。 
(2)本法没有对未注册商标侵权作制止或赔偿的程序规定,但本法不得影响有关假冒的法律。 
拒绝注册的理由 
3.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 
(1)下列商标不得注册: 
(a)不符合第1条(1)款要求的标记, 
(b)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c)仅仅由在贸易中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商品生产或服务的提供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标记或说明构成的商标。 
(d)仅仅由已成为当代语言或行业中的善意的惯例和通常表述的标记或说明构成的商标, 
如果在申请注册之日以前,某一商标已经实际上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则不得依据上述(b)、(c)、(d)项而拒绝注册。 
(2)一个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果它仅含有: 
(a)由商品自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 
(b)为获得技术结果而需有的商品的形状, 
(c)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3)一个商标应不予注册,如果它 
(a)不符合公众政策,或有违于道德准则,或 
(b)具有欺骗性(比如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 (4)如果英国的任何法令、法则、或共同体法律的任何条款禁止某一商标的使用,或达到这种程度,则该商标不得注册, 
(5)第4条(特殊保护标记)所规定或所涉及的商标不得注册。 
(6)出于恶意提出申请的、或商标申请达到恶意程度的商标不得注册。 
4.特殊保护标志 
(1)商标如果由下列各项构成或包含有: 
(a)皇家军队、或皇家军队的任何主要盾徽、或任何与皇家军队或其盾徽十分相似的,极易引起误认的徽章或图案, 
(b)皇冠或任何皇家旗帜的图形, 
(c)女王陛下或任何皇室成员的肖像,或任何似是而非的模仿, 
(d)很可能使人们认为申请人已经或最近已获得皇家的恩赐或授权的文字、字母或图形, 
应不予注册,除非在注册局长看来,上述各项已经女王陛下同意或视情况得到有关的皇室成员同意或代表他们的同意。 
(2)商标如果由下列图案构成或包含有下列图案: 
(a)联合王国的国旗,或 
(b)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或马恩岛的旗帜, 
如果在注册局长看来该商标的使用会引起误认或产生严重的冒犯性,应不予注册。 
可以根据(b)项有关旗帜的规定来制定条款。 (3)在第57条(巴黎公约成员国家的国徽等),或第58条(一些国际组织的徽章等)规定的情形下,商标应不予注册。 
(4)如果商标由下列各有关项构成或包含有有关项,禁止此类商标注册的条款可以根据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规定的规则制定。 
(a)由王权授予的一个人有权享有的纹章,或 
(b)与这样的纹章十分相似,足以引起误认的徽章 
除非在注册局长看来已经得到那人的同意或代表那人的同意。 
对已注册的这样的商标,本法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应解释为授权其与纹章法相冲突的任何使用。 
5.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 
(1)如果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在先商标相同,并且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与该在先商标被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则该商标不予注册。 
(2)一个商标将不予注册,如果因为 
(a)它与某一在先商标相同,并且将要注册在与该在先商标被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或 
(b)它与某一在先商标近似,并将要注册在与该在先商标被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存在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与在先商标相联系的可能性。 
(3)一个商标 
(a)与某一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 
(b)将要注册在与该在先商标被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应不予注册。如果在先商标在英国(或共同体的某一商标在欧共体内)享有一定声誉,而且后一个商标无正当理由的使用将不公平地利用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或对该显著性或声誉产生有害的影响,或达到这样的程度。 
(4)一个商标应不予注册,如果该商标在英国的使用因下列原因有可能被禁止,或达到被禁止的程度: 
(a)在贸易过程中保护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记的任何法规(尤其是冒充法),或 
(b)除第(1)至(3)款或(a)中所涉及的权利之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尤其是依据著作权、设计权、或注册设计而获得的权利,这样,本法中有权禁止某一商标使用的人指与该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所有人。 (5)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经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权利所有人同意的某一商标的注册。 
6.“在先商标”的含义 
(1)本法中,“在先商标”指 
(a)申请注册的日期比有争议的商标的申请日期早的已注册商标、国际商标(英国)或共同体商标,应考虑这些商标要求的优先权(在适当之处); 
(b)依据在先注册商标或国际商标(英国)产生的在先权利提出有效请求的欧共体商标,或 
(c)在某一有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或(适当之处)在有争议商标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已有权享有《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 
(2)本法中所指的在先商标包括已提出有关注册申请的商标,而且,如果被注册,可依据第(1)款(a)或(b)而成为在先注册商标,但须以它能被这样注册为条件。 
(3)在决定后来一个商标能否注册时,对第(1)款(a)或(b)项中的有效期满的商标在期满一年内仍应加以考虑,除非注册局长认为在有效期满前的两年内,该商标未真实地使用。 
7.诚实的同时使用情况下提出的相对理由 
(1)本条适用于申请商标注册时,在注册局长看来有下列情形的: (a)有一个与第5条第(l)、(2)或(3)款中所列条件有关的在先商标或 
(b)有一个符合第5条第(4)款中的有关条件的在先权利, 
但申请人要向注册局长出示证据,使其满意地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被真诚地同时使用过。 
(2)在上述情况下,注册局长不应以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拒绝该商标的申请,除非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所有人在异议程序中提出反对。 
(3)本条所述的“诚实地同时使用”指由申请人或经其同意的其他人在英国的这种使用。如同以前为1938年《商标法》第12条第(2)款所述已构成诚实地同时使用那样。 
(4)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 
(a)在第3条(拒绝的绝对理由)中提及的拒绝注册的理由,或 
(b)根据第47条第(2)款的规定(若未经同意注册,则提出相对理由的申请),提出无效声明的申请。 
(5)当根据下面的第8条,有一项命令生效时,本条不适用。 
8.要求在异议程序中提出相对理由的权力 
(1)国务大臣可以以命令形式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商标不应以第5条(拒绝的相对理由)中的一种理由被拒绝注册,除非由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所有人在异议程序中基于上述理由提出反对。 
(2)该命令可以使这样引出重要结果的条款看起来对国务大臣合适: 
(a)关于由注册局长进行的在先商标的查询 
(b)关于根据第47条第(2)款(相对理由)中规定的理由,提出无效声明的申请人 
(3)作出第(2)款(a)项所述规定的一项命令可以指出第37条(申请的审查)中的要求查询的许多规定将不再有效。 
(4)作出第(2)款(b)项中所述规定的一项命令可以规定第47条第(3)款对任何人可以提出无效声明的申请所作的规定将依据本命令产生效力。 
(5)依本条所做的命令应以法律文件形式制定。除非事先制定命令的草案,并且下院以决议的形式通过,否则该命令不得制作。 
制定如第(1)款中提及的条款的命令草案只有依据共同体商标规则自首次提出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10年后,才可以提交给议会。 
(6)本条中的一项命令可以包括在国务大臣看起来合适的这样的过渡性条款。 
注册商标的效力 
9.通过注册商标获得的权利 
(1)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未经其同意在英国使用的其被侵犯的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构成侵权的,在第10条中做了规定。 
(2)本法中的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指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权利的任何这样的侵犯。 (3)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自注册之日(根据第40条第(3)款,应是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起生效,条件是: 
(a)在商标实际被注册之日前,不可以开始侵权诉讼;并且 
(b)在注册公告日之前,第92条(与商品有关的未授权的商标)中的侵权均不成立。 
10.注册商标的侵权 
(1)如果一个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一个与某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记,并且其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相同,则此人对该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2)一个人侵犯了某注册商标,如果他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了一个标记,因为 (a)这一标记与该注册商标相同,并且使用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似,或 
(b)这一标记与该注册商标近似,并且使用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存在引起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与该商标相联系的可能性。 
(3)一个人侵犯了某注册商标,如果他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了一个标记,该标记 
(a)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 
(b)用于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近似, 
而且,该商标在英国享有一定声誉,如没有正当理由,该标记的使用会不公平地利用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或对该显著性或声誉产生有害的影响。 
(4)本条所述的标记的使用,尤其是指某人 
(a)把它粘贴在商品或其包装上; 
(b)提供或陈列供销售带有标记的商品,将商品投放市场,或为此目的,将带有该标记的商品储存,或用此标记提供服务; 
(c)进口或出口带有此标记的商品;或 
(d)在商务文书中或在广告中使用此标记。 
(5)如果一个人将某一注册商标用于供商品标签或商品包装用的材料上,用于作商业文书用的材料上,或用于为商品或服务做广告的材料上,当他使用该商标时,知道或应当有理由相信该商标的使用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许可人的正式授权,他则应被作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的上述材料的一方对待。 
(6)本条中任何前述条款均不禁止为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的目的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 
但是,除工商业事务中的诚实实践

官方微信号
专利申请  |   商标注册  |   著作权  |   法律服务  |   项目申报  |   海外服务  |   人才培训  |   海关备案  |  
地址: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软件园6号楼701室       联系电话:0513-65076608
COPYRIGHT ©2015 南通弓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63692号-1         技术支持:HUOSU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