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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中的保护期限和有效期的区别

2015-04-03 08:50:53

    我国的专利分为三种类型,他们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对于三种类型,众所周知,他们的期限别20年和10年;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该规定出自《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该条款仅讲出了专利的期限,而并没有讲明白,是专利法的保护期限?还是专利的有效期限?一直以来,很多人认为发明保护期限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保护十年,理由均在于此。

    其实这是我国专利法立法的一个缺陷;追其根源,此条的来源;有两种说法,一是从德语翻译而来,在德语中,该“期限”解释为长度,而并没有讲始点和终点,而我们翻译则译成了期限。另一种说法便是,这是来源于世界条约;因为巴黎公约中讲,一个国家的发明专利的期限最少不得少于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不得少于十年。我们国家是巴黎成员国,因此必须从之。然而该期限中并没有讲清楚是从何时计算,因此我们便为了缩短其保护期,将期限定为从申请日计算。无论上述哪种说法;都证明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的保护期限不是上述期限。

   而我们国家的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此处才是真正专利权的条款。

   那么,既然我们的专利权是从授权日才生效,那么我们申请期间到底有哪些权利呢?从法的角度讲,我们是先申请原则,那么,有了专利申请也就有了先占权;如果是发明专利,一旦公布后,便有了临时保护权;因此我们总结,发明专利申请阶段有先占权,在先申请权和临时保护权;而实用新型和外观仅有先申请权和先占权。授权后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启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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